報廢汽車使用年限 1.出租車(小、微型)8年 2.旅游、公路客運車(大型、中型)15年 3.非營運的大、中型汽車20年 4.微型載貨汽車12年 5.重、中、輕型載貨汽車15年
報廢汽車車輛處罰方法 因車輛被依法扣留的機動車的當事人車主,當事人在30日內(nèi)不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,并經(jīng)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,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。 按照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,9座以下的小型普通汽車,但需要按時年檢,10座以上普通汽車的使用年限為20年。
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。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(xù)使用的按現(xiàn)行規(guī)定程序辦理,但可延長使用年限長不超過10年。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;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,超過15年的,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。